跨国侵权结果地的认定和管辖权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均赋予受害者基于外国损害寻求赔偿的权利.在此背景下,针对跨国侵权损害提起侵权之诉成为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境外垄断或制裁之损害救济、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完善我国跨国侵权管辖权规则的必然要求.我国现有的侵权结果地管辖权规则尚未清晰区分具有多样性的侵权损害及其管辖权认定标准,亦未引入管辖权制衡因素.对此,应明确侵权结果地在跨国追偿诉讼中的管辖权地位,区分多样性的跨国侵权损害及其管辖权意义,通过引入可预见性、合理联系等要素并诉诸间接管辖权、国家间管辖权的协调或统一等机制矫正跨国侵权结果地的管辖权,以实现该管辖权的有效、合理行使.
跨国侵权、侵权结果地、管辖权、跨国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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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F830;F12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3-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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