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核损害责任规范的适用及疏漏弥补
核损害责任同时符合高度危险责任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构成要件的现象应当理解为请求权基础竞合.请求权基础竞合理论要求某一规范的适用不得与其相竞合的规范目的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度危险责任"章第1237条和第1244条已经蕴含保护核能产业发展利益的目的,核损害中的私益损害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章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度危险责任"章第1237条关于核损害责任的规定没有涵盖核损害中的生态环境损害部分,其保护核能产业发展的法益被削弱.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核损害责任规范不足的过渡性方案是出台司法解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7条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核损害中的生态环境损害,长远之计是通过制定"原子能法"或"核损害赔偿法",将国务院关于核损害责任批复的相关规定法律化.
民法典、核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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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F203;F812.42
华中科技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19WKYXQN008
2023-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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