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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22.06.012

论《民法典》视域下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对第140、141号指导案例的理论回应

引用
第140、141号指导案例传递出最高人民法院限缩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的态度,此举有利于减少安全保障义务泛化的现象.我国安全保障义务泛化的根源在于:我国学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经营者义务排他性地认定为侵权义务,抽离了安全保障义务背后的合同属性;又受德国法上"一般交往安全义务说"的影响,将安全保障义务扩张为侵权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在比较法上,"一般交往安全义务说"系少数德国学者基于想象的英美过失侵权提出的一家之言,与各国侵权法的通行理念均不符.欲重构安全保障义务,需回归物件型与债因型义务的基本类别,并将其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结构中,明晰其在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中的角色,明辨其与一般过错责任及"过错(推定)-无过错"归责体系的交错关系.

安全保障义务、交往安全义务、违法性、过失侵权

39

D923.8;G640;F091.9

2023-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1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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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0393

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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