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22.06.015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宏观检视及改革建言
我国证据规则体系历经40多年的发展,呈现出形式上立法文本多元、内容上侧重审前阶段取证规则及庭审阶段证明力规则、技术上以严格规则为主以灵活规则为辅等特征.这些特征直接导致证据规则重复与冲突、规则重心前置化、价值论与认识论规则配比失衡以及严格规则与灵活规则配置失当等体系性缺陷.要弥补上述缺陷,在形式上须改变证据立法文本多元的现状,整合现有证据规则,制定《刑事诉讼证据规定》,优化"法典+解释"的形式;在内容设置上,一方面基于审判中心主义的考量,侧重法庭证据规则体系的构筑,另一方面坚持以"价值论"为核心的多元理念,回归价值论规则的主体地位,并根据认知科学的发展状况,辅之以认识论规则;在立法技术上,须尊重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平衡规律,在价值论规则的制定上倾向于严格规则,在认识论规则的制定上倾向于灵活规则.
证据规则、价值论规则、认识论规则、严格规则、灵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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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G212;H315.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BFX092
2023-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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