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合规不起诉的理论证成及适用限制 ——以责任主义为中心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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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22.06.014

重罪合规不起诉的理论证成及适用限制 ——以责任主义为中心的分析

引用
目前,我国合规不起诉的实体法理论研究不区分责任刑与预防刑并基于预防逻辑展开,因而脱离了罪责原则,重罪合规不起诉出现责任主义危机.刑事合规包括恢复与预防两个价值维度.法益损害恢复行为降低了结果不法属责任刑情节,(事后)有效合规计划是预防刑情节,可以将有效合规整改视作一个未经定罪的责任刑和预防刑的实现过程.合规不起诉的根据是涉案企业(未经定罪的)的量刑责任已经履行:法益损害全部或基本恢复以及获得附随的被害人谅解,责任刑大部分被折抵;通过"全景敞视监狱"的制裁、规训与改造,消除再次犯罪的组织体因素,实现预防刑对责任刑的调整因而大致补足责任刑未能履行的剩余量值.合规不起诉的实践标准是合规整改被判定为有效(包括合规计划有效和法益损害恢复有效两个方面).对重罪合规附条件不起诉须进行严格限制,应起诉自然人并取得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确证,设置3~5年的合规考察期以及保留刑罚警告的命令维持了刑罚的剩余威慑,"再犯可能性"评估误差的风险在此定域中得到相对确定的控制,从而在坚持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责任刑、预防刑、量刑责任、刑罚剩余威慑、全景敞式监狱

39

D912.29;F810.42;F27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项目

2023-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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