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22.04.005
论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之构建
当下,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供给与需求相比较总体还有明显的不足.现行相关法律规则体系对"长期照护保险"进行了多种表述,但对其内涵的认识则有所不足,应尽快统一其概念.长期照护保险涉及的主体较为多元,须明晰长期照护保险主体(政府、长期照护提供者、长期照护接受者)间的法律关系.长期照护保险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在经营中具有明显的"公法性"特质;同时长期照护保险具有市场化的运营模式,存在"私法性"的品质.故长期照护保险成为一种特殊的保险.构建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进路,主要集中在解决我国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服务给付与人才培养方面的问题,并依此推进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中国化.
长期照护保险、公法性、私法性、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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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40.67;D923;R197.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政法大学大健康法治政策创新中心课题
2022-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73-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