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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22.04.003

《民法典》视域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运行困境与出路

引用
在我国法律体系"绿色化"的趋势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发展路径成为治理生态环境的核心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和第1235条的规定,一方面体现出欲统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确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立法意图,另一方面暗含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乃公法层面环境治理的举措之要义.这种立法安排不但会造成同一环境公益侵权行为面临两次被诉的风险,而且还会导致同一环境公益侵权责任请求权之行使主体庞杂混乱.之所以出现如此困境,主要是因为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既无法与环境公益侵权责任调整"违反国家规定"的侵权行为相呼应,也难以与环境公益侵权责任请求权源于其主体的公法职能相匹配.为实现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良好互动,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不应将"污染环境"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列对待,并应调整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顺位.

环境公益侵权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39

D922.68;G641;D63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053

2022-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1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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