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抗辩权的体系构建:以牵连关系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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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抗辩权的体系构建:以牵连关系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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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7条规定的物权留置权,都不足以成为迫使对方给付的间接强制手段.现今的司法实践如欲解决上述担保需求,可借助物权留置权的实质要件与该条"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宽泛文义,为留置抗辩权的行使提供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5条不应局限于同一合同的对价关系,而是扩及于广义的牵连关系.此类留置抗辩权的牵连关系不应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8条规定的"同一法律关系",而是尽可能地扩张为"内在的、相互关联的、统一的生活事实".

留置抗辩权、牵连关系、同时履行抗辩权、物权留置权

39

D923.6;F279.23;F425

2022-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4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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