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价值取向及其法理反思
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自2010年开始建设,又分别于2013年和2016年进行了两次大幅度的修改.在短短6年内历经3次变化,反映出改革者对这一制度的认知局限,因此有必要对这一制度及其改革的价值取向进行梳理,并反思其背后的法理基础.通过对3个版本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改革文本的梳理,发现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存在两种价值取向:通过立法宗旨表达出来的规范价值取向与基于合法性追求的能动价值取向.规范价值取向旨在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来监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而能动价值取向则通过裁判文书上网所形成的诉讼信息来参与社会诚信建设.我国现行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主要向能动价值取向倾斜,以便增加改革者所期望的合法性资源,但这并不符合社会信用的生成逻辑,同时也有悖司法权威的作用机制.未来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调整应向其规范价值取向回归.
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社会诚信建设、司法改革、司法公开、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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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F840.3;G23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A033
202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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