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22.01.014
论单独侵权致同一损害适用按份责任的例外
单独侵权不足以致全部损害时,应适用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并无定论.连带责任将部分侵权人不能清偿的风险转嫁给其他侵权人,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却让过错比例较小的侵权人承担过重的责任;按份责任可避免过错程度与责任不相称,却将部分侵权人不能清偿的风险转移给原告.这使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作为一般规则设置例外显得必要,由此形成两种模式:连带责任为一般规则、按份责任为例外与按份责任为一般规则、连带责任为例外.多数国家采纳前者,我国采纳后者.排除政策性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我国"按份责任"一般规则的例外,但其适当性欠妥,司法实践将环境侵权、医疗侵权作为例外情形有其合理性.
单独侵权、同一损害、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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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20BFX005
2022-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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