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22.01.009
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主体研究——兼评《民法典》合伙合同、利他合同条款
确定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主体存在请求权基础、公司法自创规则两条路径.前者有奠基性意义,在该路径下,应厘清出资义务的约定基础、法定基础,注重债法与公司法并用的系统思维.本源性的出资义务是约定的,表现为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其区别于法定产生的出资义务衍生体.股东协议是组织性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伙合同、利他合同条款,出资义务请求权人应包括公司、其他股东,但公司法特殊价值会对出资义务抗辩权等产生抑制作用.章程性质依内容不同具有可分性,其出资条款应界定为组织性合同,请求权主体也包括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对出资义务请求有独立利益,组织法不应排除其出资义务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出资义务请求权是法定的,须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公司法修订时,应明确公司、其他股东的出资义务请求权源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
出资义务请求权主体、请求权基础、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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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民族大学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项目
2022-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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