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上协同行为的规范认定
在反垄断法上,协同行为的概念和内涵不尽明确,其认定通常需要根据若干间接证据或"附加因素"进行推论.但这些因素的结构、权重、层次不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为此,首先应确立协同行为的裁判逻辑:在不存在"意思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行为的一致性不符合市场正常条件或正常情况下其自身的利益.其次,应根据证明力的大小,对"附加因素"进行分类排序,区分一般与超级附加因素,并将其纳入证明间接事实与主要事实的证据环或证据链.最后,在以信息交流为起点的证明中,以交流证据推定证明"意思一致"和行为协同;在以平行行为为起点的证明中,宜采纳"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而非直接推定.在此基础上,应当根据信息传递路径区分双边与三边协同行为,分类厘清证明的关键点.
反垄断法;协同行为;间接证据;附加因素;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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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B84;F830.9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FFXB025
2021-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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