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成员集体所有与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1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的"本集体成员集体"概念有其理论来源和历史与现实的依据,其内涵确定,可以作为表达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特定概念.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是集体成员与集体所有权的权利连接点,是成员权产生的基础,决定了行使农民集体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属性.只有把握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集体公有制本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和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构造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
农民集体所有权;本集体成员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产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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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F320;F0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A046
2021-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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