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危险犯说”之检讨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放火罪“危险犯说”之检讨

引用
我国刑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一致认为,1997年《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放火罪是危险犯,但将该条规定的放火罪解释为危险犯,会导致对该罪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的认定存在一系列理论困惑和实践偏差.该条规定的放火罪不应当解释为危险犯,该罪从其本质看也不是危险犯.立法者设立该罪不是为了对法益进行提前保护,而是为了对公共安全进行特别保护;“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等表述并非危险犯的标志;“危险犯说”混淆了危险犯与未遂犯的界限;该罪的法定刑设置也表明不能将其解释为危险犯.放火罪应当解释为实害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指造成了较轻的实害结果,不包括未造成任何实害结果.将放火罪解释为实害犯,既有利于对该罪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进行认定,也有利于对该罪进行合理的处罚.

放火罪、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

37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9SFB2024

2020-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46-6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商研究

1672-0393

42-1664/D

37

2020,37(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