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家机构的权力分工:概念、方式及结构
我国国家权力配置坚决反对西方的分权原则,而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之下进行权力分工.属性论、职能论和过程论是权力分工的三种基本方式,我国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分工综合使用了这三种权力分工方式.我国并不是根据权力分工的类型化创设国家机构,而是根据国家职能来设置国家机构,进而确定国家机构的性质及其权力分工状况.我国国家机构的权力分工存在双重结构,在主要国家机构创设层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这六大国家机构之间呈现“六权分工”的结构.但六权之间并不是周延的逻辑划分,而是保留组建新的国家机构、创设新的权力分支的可能.在国家机构的职权配置层面,不同国家机构之间存在大量的权力混合,除相对集中的军事权之外,几乎每一种权力都被层层分割给不同类型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机构改革、权力分工、民主集中制、合理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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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3;D622;D262.6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19M650367
2020-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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