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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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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之债是指只能由所有债权人共同接受履行或由所有债务人共同进行履行的多数人之债.在《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及其他类似的示范法典中,多数人之债部分只规定按份之债、连带之债与协同之债,放弃了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所采用的按份之债、连带之债与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的四分体系,它们之间最大的区别体现在对待协同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的不同态度上.协同之债本质上是从不可分之债中发展出来的,是德国学者针对《德国民法典》中不可分之债的立法缺陷提出的弥补对策,示范法典实际上是以协同之债取代不可分之债的地位.但是,协同之债只是不可分之债的特殊类型,并不能完全取代不可分之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增加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的类型,并将协同之债放在不可分之债中作特别规定.

民法典编纂、多数人之债、协同之债、不可分之债、连带之债

37

D923.2;F830.91;G807.0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8YJC820051

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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