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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假冒他人专利”新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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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假冒专利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假冒他人专利”的含义而言,我国专利法与刑法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域冲突”并带来法律适用的困惑,因而有必要对该要件的含义进行重新解释.从假冒专利行为侵害的法益看,以专利权作为假冒专利罪侵害法益的观点值得商榷,宜修正为“专利标示制度安全”.以该法益理论为指导对“假冒他人专利”做实质解释,就应当将其中的“假冒”行为限定为具有“使混淆误解”之本质属性的行为,从而使“非法实施专利”行为具有否定构成要件符合性之功能,属于实质的排除行为;还应当通过合理扩张解释“假冒他人专利”来涵摄“冒充他人专利”的情形,从而将此类具有实质可罚性的行为纳入该罪的处罚范围.当前应通过修改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实现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进行规制的目标.

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非法实施专利、实质解释、法域冲突

36

D914;F276.6;F83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BFX054

2020-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6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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