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债权让与特约:比较法的经验与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债权的可让与性.这一规则严重阻碍了债权流通,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中有修改的必要.目前出台的三部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均采纳了《目本民法典》第466条第2款的规定.但是,在2017年《日本民法典》的改革中,对该条进行了重要修改,其效力由对抗效力改为相对不生效.与日本法的修法类似,同采禁止特约立法的德国法与瑞士法均已经或着手修改其效力模式,形成了特别法的广义相对不生效模式和一般法的债权效力模式.从利益衡量、法律安定性及与债务人保护体系的衔接来看,一般法的债权效力模式是我国未来民法典合同编应当采取的模式.
相对不生效、日本民法修改、债权效力、禁止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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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3;F2;F812.4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德国洪堡基金
2018-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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