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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双重诈骗案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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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担保,进而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行为的定性和处理,“以民事损失倒推被害人及借款人刑事责任”的思考方法,既混淆了刑法法益侵害与民事损失之间的界限,又损害了犯罪构成所具有的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功能.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承担代偿责任属于第三方对被害人损失的弥补,系事后民事救济措施,不影响对借款人贷款诈骗的认定.借款人骗取他人担保的,成立对担保人的合同诈骗,两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处断.根据“刑民分立”原则,此类案件所涉合同的效力,应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进行教义学上的分析,其中所涉的借款合同(主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的“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系可撤销的合同,有效与否端赖于贷款人的意思.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则取决于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双重诈骗、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民分立、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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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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