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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在反垄断执法中的组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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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是中国反垄断法中主要的行政处罚手段,但在执法实践中,罚款适用概率较高,没收违法所得却常被忽略,造成执法效果的不足,其主要原因在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较为原则化,认定标准不一.从法律经济学视角分析,没收违法所得是为了让违法企业吐出违法得利,以实现公平;罚款是为了进一步惩罚违法企业,以实现效率.两者在功能定位、数额认定的“范围”“基数”“期间”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应予组合适用方能实现反垄断执法的公平与效率.

反垄断法、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组合适用

35

D922.294;F270;F069.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CFX047

2018-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37-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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