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干扰行为的竞争法规制——“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检讨与修正
我国现行法并未就网络干扰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因法官“造法”而创设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将相对性的竞争利益提升到绝对权的保护水平,并以绝对权的排他性来划定竞争行为的边界.但这不仅缺乏规范依据,而且严重偏离我国鼓励竞争并保护创新的互联网竞争政策.因而必须废弃该原则,重新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弹性评价标准.解释论上应以一般条款蕴含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作为裁量平台,将鼓励竞争、保护创新并追求公益效果的互联网竞争政策作为不正当竞争之“违法性”要件的裁量因素纳入评价体系,以此重新确立网络干扰行为的规制思路.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竞争政策、竞争利益、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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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F7;F27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BFX122
2017-09-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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