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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编纂创新激励机制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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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创新激励机制在理论上可分为“弱市场-强政府”型、“强市场-强政府”型、“弱市场—弱政府”型和“强市场—弱政府”型.由于“弱市场—弱政府”型创新激励机制的市场激励机制和政府这种非市场激励机制的双重弱化甚至失效,创新激励不强,最终使中国第四次民法典编纂创新度较低,缺少应有的中国声音和贡献.因此,当前中国民法典编纂为了提高创新度,发出中国声音,作出中国应有的贡献,应将民法典编纂创新激励机制由“弱市场—弱政府”型转变为“强市场—强政府”型.

民法典编纂、创新激励机制、政府、市场、法学创新市场

34

F723;F320;F249.27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17-09-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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