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礁法律地位的解释问题研究——以“南海仲裁案”的实体裁决为中心
相关国家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解释实践的不统一和国际司法、仲裁机构对该条解释问题的回避态度充分说明这一问题的敏感性和复杂性.在“南海仲裁案”裁决书第六部分C项中,仲裁庭无视其对相关岛礁法律地位判定问题并无管辖权的事实,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进行了细致而又复杂的解释,支持了菲律宾的相关仲裁请求,无视中国在南海的权益.对我国而言,当务之急是批驳仲裁庭在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时存在的悖论,为我国“不接受、不承认”仲裁裁决提供依据,而不是急于澄清第121条的“真实含义”或“正确解释方法”.鉴于此,我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的解释应当审慎地逐步推进,利用联合国秘书处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主持的专家会发声,争取规则修订的话语权,并在区域、双边和单边层面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南海仲裁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礁、法律地位、条约解释
34
D993.5;D813;U69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
2017-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81-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