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证明标准之实质递进性——“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的分析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应当呈现“正向递进关系”和“反向指引作用”,而我国当前立法采“刑事证明标准形式一元化”之模式,由此导致“动态诉讼程序”与“静态证明标准”之间出现紧张关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意味着要统一证明标准或定罪标准前移,反而需要通过递进式诉讼程序形塑递进式证明(证据)标准:厘清“一条纵向主线”、搭建“多条横向分支”,以技术化的方式将程序重心从侦查程序逐步推进到审判程序,实现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转变,突出庭审之功用,彰显证明之价值.
以审判为中心、证据裁判主义、证明标准、形式一元化、实质递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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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15.4;G623.1;B01
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7-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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