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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从其规定”探究——以《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为分析对象

引用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极少依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规定的“从其规定”援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来判处从业禁止.“从其规定”属于法律拟制性的授权规定,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特有现象.应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向度对“从其规定”所援引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进行限缩.“从其规定”并非要求放弃刑法的规定.从业禁止适用中的“从其规定”只是授权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突破“3年至5年”的限制,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来宣告从业禁止.应当在“从其规定”的前面增加“可以”二字,使“从其规定”由强制性规定变为任意性规定,以便与该条第1款的任意性规定相协调.

从业禁止、从其规定、援引范围、适用规则

34

D924;TP311.13;P2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2017-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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