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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度劳动的法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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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劳动的法律治理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应有之义,理应超越医学对工作伤害或工作猝死的解释,从社会规范角度来加强风险治理并谋求法律预防与救济.故不宜仪满足于把“过劳死”认定为职业病、以救济为导向的治理手段,而应当构建以预防为主、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相结合的、标本兼治的过度劳动法律治理机制:以工作时间过长规制、劳动定额规制、职场精神健康保护等为突破口,以用人单位责任为前提,以社会支持为原则,以劳动者自我保护为基石.为此,应当将过度劳动预防纳入强制性法规之中,健全工时、劳动定额管理、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等劳动基准法制,制定劳动者疲劳积蓄度监察规范和过度劳动工伤认定标准,并将“过劳死”等列为职业病给予工伤补偿.

过度劳动、“过劳死”、事前预防、事后救济、工伤保险

34

D922.5;F23;R135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7-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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