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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权分置”中的土地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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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之所以未遵循法律逻辑将土地承包权包含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中,既导源于特定的制度基础,也受制于薄弱的理论研究.法学界对“三权分置”中土地承包权的“三种”不同解读,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其应为一种兼具身份性和财产性的成员权.“三权分置”中土地承包权的权利构造,要明确其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土地承包权的“配置主体”是个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体现公平的价值取向;土地承包权的“行使主体”是团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承裁效率的目标定位.土地承包权内容由其权利性质和制度功能决定,故应包含承包请求权、承包收益权和承包监管权等权能.

三权分置、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权利构造

34

D92;D9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3SFB1004;华中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大培育项目

2017-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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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0393

42-1664/D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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