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的经济法表达——兼论对《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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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的经济法表达——兼论对《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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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地位和信息能力的结构性弱势是消费者的本质特征,同时市场失灵而私法体系不能有效弥补所出现的缺漏,需要对消费者予以特殊保护,由此便产生了消费者权与消费者保护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消费者权案例的分析表明:消费者权源于民事权利,但消费者权又一次次突破了民事权利的边界.消费者权表现出整体性、人权性、规制性、不对等性等特征,消费公益诉讼是消费者权的有效法律救济途径,其区别于民事权利救济模式;由此可见,消费者权已超越民事权利界限而属于经济法特异性权利范畴.民法已不能对消费者权提供全面保护,因此,不宜将消费者、经营者的主体概念以及消费者权等消费者保护法的内容纳入民法典的体例之中,而应当为消费者权这一新型权利的生长和保护留出空间.

民法典、民事权利、消费者权、经济法权利

34

D923.8;D6;C91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项目

2017-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4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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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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