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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岛礁的“占有”与南沙群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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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南海问题持续升温.尤其是菲律宾于2013年1月22日向常设仲裁法院提请南海仲裁案,宣称中国对南沙群岛中部分岛礁无法以占有方式拥有主权,也不能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实际上,国内法中物权概念“占有”进入国际法领域之后,虽变异为占领、所有和占有,但都与领土问题有关,且并无统一的适用规则.经过考察,国际法院或仲裁庭对群岛采取整体占有抑或分割占有方式,确定基准的顺序依次为地理标准、历史标准、有效控制标准等.从“历史证据/有效管辖/条约”三维标准的逻辑来看,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主权始终建立在整体占有理论基础之上,分割占有方式并不能适用.由于岛礁能否占有属于领土主权管辖事项,不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或适用问题,因此仲裁庭作出的对菲律宾相关诉求拥有管辖权的裁决缺乏法律效力,对其所谓实体问题裁决理所当然“不承认、不执行”.

南海仲裁案、岛礁、占有、确定基准、南沙群岛

33

D993.5;D813.7;F12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6-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7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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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0393

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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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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