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鲜见参照到常规参照——基于指导性案例参照情况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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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鲜见参照到常规参照——基于指导性案例参照情况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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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指导性案例处于鲜见参照的境地:整体参照率极低,参照所涉省域有限,参照多见于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鲜见于高级人民法院,未见于最高人民法院.鲜见参照的成因,包括指导性案例的“产品缺陷”、案例指导制度的多处“硬伤”以及司法环境的不相匹配.由于指导性案例在“原产地”、法律领域、来源案件年份的分布上严重失衡,案例发布存在较长时滞,因此鲜见参照的存在在当下有其合理性和积极意义,它将案例指导制度的系统性风险控制在一个很低的限度内.新近的制度发展对鲜见参照的改善重点在于规定了引述要求,建立了来自诉讼当事人的制约机制,但将参照内容限定为裁判要点存在制度隐患.从鲜见参照到常规参照的嬗变取决于就业已发现的病因对症下药.

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鲜见参照、常规参照

33

D926.2;F832.5;F22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山东大学人文社科青年团队项目

2016-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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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0393

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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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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