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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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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明确规定,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即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规定意味着我国刑法针对贪污、受贿罪设立了终身监禁制度.一般而言,我国刑法学界均将终身监禁看作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主张将其作为一种独立刑罚规定在刑法总则当中,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将其作为仅单独对贪污、受贿罪适用的一种处罚措施规定在刑法分则中,这多少有些出乎人们的意料.既然立法者已经在刑法当中开了这种先例,那么将来对更多的犯罪也采用这种处罚方式就不足为奇了.因此,了解《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贪污、受贿罪增设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并对其适用方式和溯及效力进行探讨,以为将来进一步扩张适用提供预测依据就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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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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