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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刑法应避免过度犯罪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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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刑法时的犯罪化表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已经历多次修订,考察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具体内容可以发现,我国刑法的修订主要以犯罪化①为导向,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二)》”仅修改1个罪名外,其他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的修订均涉及多个罪名,并且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开始,增补及修改罪名的数量均达到两位数,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修改的罪名达44个之多.刑法修订中的犯罪化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其一,增设新罪名.从增设新罪名的角度看,《刑法修正案(六)》至《刑法修正案(九)》明显比前5个刑法修正案增设的罪名要多,分别达11个、9个、7个、20个.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在1997年《刑法》第120条之一后新增了5种涉及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同时,在新增的第284条之一中补充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3个关于考试舞弊的犯罪;此外,以增设第287条之一、第287条之二的方式规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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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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