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定义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以我国四要件体系与德、日等国三阶层体系相比较为例的分析
犯罪的定义是犯罪构成的基础,对犯罪构成之边界具有制约作用,犯罪构成之边界不能逾越犯罪的定义所设定的范围.当今世界各国刑法中犯罪的定(含)义均具有模糊性,而犯罪定(合)义的模糊性会导致犯罪构成体系的边界具有不确定性.我国犯罪的定义与德、日等国犯罪的含义具有较大的不同,并且两者的犯罪构成体系在边界上也有明显的区别.在同一刑法规定下,若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我国“修订后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与德、日等国的犯罪三阶层体系在定罪领域里均可解决相关的刑事司法实践问题.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是具有一定科学性的平民化体系,我国未来的犯罪构成体系仍应以该体系为基础,并且应通过改良让其更具科学性.
犯罪的定义、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三阶层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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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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