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价值在我国遗嘱继承制度中的定位与落实
自由价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价值,在继承法领域也应坚持和贯彻.自由价值缺失成为现行遗嘱继承制度的主要弊端,主要表现为法定继承在现行法中占据主导地位,遗嘱继承的教条式规定抑制被继承人个人意志的表达,遗嘱人的个人意志欠缺必要的制度保障和表达路径.这既有传统财产观念上的原因,又受传统继承法律制度的影响.为落实自由价值,我国继承法应确立以遗嘱继承制度为中心的立法原则,增设遗嘱继承人候补制度,完善遗嘱执行制度,构建遗产信托制度.
自由价值、遗嘱继承、遗嘱人意志、遗嘱继承人候补制度、遗嘱执行、遗产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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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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