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播组织转播权的扩张——兼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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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广播组织转播权的扩张——兼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2条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广播组织规定的转播权不能规制通过网络实施的同步传播行为.为保护广播组织的正当利益并在立法上实现技术中立,应当对广播组织的转播权进行扩张,使之能够控制通过任何技术手段和媒介实施的同步传播行为.国际著作权和邻接权条约并不干预成员国如何保护本国国民的权益,转播权的扩张无需以国际条约为立法依据.因我国已参加的国际条约将邻接权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范围仅限于条约专门规定的权利,故外国广播组织在我国不能必然地享有扩张后的转播权权益.

广播组织、广播组织权、广播权、转播权

33

D923.41;G270;TQ056.1+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C020

2016-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7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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