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和执行救济的序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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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和执行救济的序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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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私益的错误的民事执行行为,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起执行救济,在执行救济无法达到权利救济目的时,执行检察监督在当事人申请下启动,此时执行检察和执行救济间序位关系应是“申请救助说”;而针对公益的错误的民事执行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立即启动检察监督,此时执行检察和执行救济间序位关系应是“主动参与说”.前述两类序位关系中的执行检察和执行救济在纠错对象、证据负担等方面存在差异.

民事执行、执行救济、执行检察、序位关系

32

D925.1;G647;G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

2015-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4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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