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博弈结构中的激励效应与运动式执法——以法律经济学为解释视角
在当前公共安全风险治理中,本应作为权宜性举措的运动式执法被异化成政府的惯常选择.然而,对于引发运动式执法的诱导性机制,现有理论却未能给出充分解释.从法律经济学的双重博弈结构考察,该异化现象的制度根源在于行政科层对主政官员形成强激励、辖区公众对其形成弱激励,且二者的激励内容互不兼容.双重博弈下的运动式执法导致一系列违反法治的不良效应.应当着眼于双重博弈结构,借助主政官员激励结构的法律变革消除运动式执法的内在诱因.因此,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改革:编制辖区治理目标综合评估绩效指标,优化行政科层的强激励效应;在治理绩效考核中引入公众参与,矫正辖区公众的弱激励主体地位;全面落实问责制的声誉惩罚,改变行政科层考课与辖区公众之间的强弱激励对比,确保行政执法回复到法治轨道上来.
公共安全、风险治理、运动式执法、双重博弈、激励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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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12.5;D923.8;D63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15-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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