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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按份共有的三层次私法构造——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按份共有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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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具有物法属性和债法特征之双重面相,并因其团体色彩而逐渐向组织法“漫射”,呈现出三层次的私法构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份额和共有之债的规定多有不足,仅因处分多数决意外地强化了按份共有的团体色彩.按份共有各层次构造之间彼此渗透,尤其是份额与共有之债存在互斥关系,二者协力于按份共有在物法上的同一性和规则体系上的无缝隙,此消彼长,端赖于法政策之抉择;单就共有之债而言,并不因“物权化”而改变其债之属性,相反,宜采序列式构造,从而共有之债与份额乃至其内部的冲突均得依照该序列予以调谐.按份共有的三层次私法构造时更时新,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新型权利有更加优越的解释力.

按份共有、份额、共有之债、组织法、多数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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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青年社科人才资助项目2012SKL057

2014-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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