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缺陷及重构——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章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章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制度,但过于原则、模糊,并建立在证券有纸化之错误法理基础之上.实践中的二级托管和分级结算与直接登记体制相冲突,反映了证券登记机构的部门利益.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应当建立在无纸化的法理基础之上,肯认证券权利的公示方式由证券实物的占有和交付转变为证券权利的登记和登记变更,废除有纸化体系下的“交收”、“托管”、“存管”等术语,明确证券账簿、证券账户和证券权利人名册之间的关系,明确证券登记机构和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并以“直接登记,中央结算”为原则,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章及相关法规,重构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直接登记、二级托管、证券无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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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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