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存废之探讨——以公法规范的公法、私法效力区隔为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在性质上属于管制性公法规范,对其公法效力和私法效力应作区隔.其公法效力从历史考察,是禁止没有真实交易关系为基础时作出票据行为,其私法效力从维护整体票据制度的客观目的出发,不能将其解释为是对票据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该条规定和票据无因性原则并不矛盾.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时,该条规定应予保留,但应予以完善并增加但书规定,使其兼容融资性票据.
票据法、票据无因性、票据行为、管制性公法规范、公法效力、私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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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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