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免于贫困的权利在中国的实现——以中国的反贫困政策为中心的分析
“免于贫困的权利”这一概念的提出在事实上意味着贫困问题是发展中国家的一个结构性问题,而绝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发展问题.就中国的反贫困政策而言,其先后经历了“预防式反贫困”到“救济式反贫困”再到“开发式反贫困”三个阶段,并推动中国的反贫困事业取得重大成就.但是从免于贫困的权利的意义上讲,中国的反贫困政策仍需要高度重视中国国内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社会阶层结构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发展优先于政治权利发展、贫困者主体性和话语权逐渐弱势等影响,也需要注意由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所支配的国际结构对免于贫困的权利在中国的实现所带来的影响.对此,我们一方面要将资源匮乏性贫困观转变为结构性贫困观,另一方面要更强化发达国家的国际人权法义务.
免于贫困的权利、人权、结构性贫困、反贫困政策、国内结构、国际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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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CFX031;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团队资助项目IFYT12087
2013-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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