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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相邻空间利用关系约定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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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土地立体开发的需求,各国或地区陆续承认了空间使用权制度,并由此出现了新型的相邻空间利用关系,它具有综合利用、双向利用、利益失衡、事前确定等特点.现有的相邻关系制度、地役权制度是适应传统的、平面的相邻不动产利用关系而设计的,具有单一性、单向性、利益均衡、事后确定等特点,已经相对滞后.为此,先进立法例创立相邻空间利用关系约定制度,允许相邻不动产(空间)权利人事前、整体性地自行商定相互间权利义务.相邻空间利用关系约定制度本质上是围绕相邻空间利用关系而进行的一项“物权法律关系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引入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后,我国也存在类似制度需求,应当在借鉴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上进行构建.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相邻空间利用关系约定制度、相邻关系、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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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8FXD015;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招标课题资助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09SFB2034

2013-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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