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行政法规制
在我国,私人可以被授权者、被委托者、行政助手以及私法主体的身份参与执行警察任务,国家需要针对这四种不同身份完善行政组织法制.在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确保实现国家担保责任,对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私人进行准入监督和行为监督,行政行为法制需要围绕契约监督和绩效监督模式加以展开.就司法救济而言,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呈现多重法律关系形态,行政诉讼应当在相关行政争议的解决中发挥作用.行政法制保障体系的构建,有助于我国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改革的顺利推进.
私人、警察任务、法律身份、政府规制、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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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2BFX04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11YJA820117
2013-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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