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人身危险性在定罪机制中的功能定位
人身危险性能否在定罪机制中发挥作用,往往取决于人们对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功能的定位,而将人身危险性作为定罪的根据之一,可以使其与社会危害性一起对定罪机制起到双层限制作用.由于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定罪机制中发挥的是实质评判的功能,因此其在定罪机制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人身危险性在定罪机制中所体现的不是其积极的入罪功能,而是其消极的出罪功能.
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定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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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中国法学会2009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项目CSL-D0959
2010-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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