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与行政法转型——基于”善治”理念的行政法
服务型政府无论是从理念还是从制度上都向行政法提出了挑战.服务型政府之服务的内涵包括作为服务之核心的”生存照顾”、基于生存前提下的个人发展和借用私法的方式履行服务职能三个层次.我们可以通过对”依法行政”原则之重新解释来为服务方式的多样性提供合法性依据.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行政法需要从给付行政、参与行政和透明行政等三个方面实现观念和制度之转型,以确保政府能够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实现”善治”.
服务型政府、给付行政、参与行政、透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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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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