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我国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过于关注技术细节和制度设计,而忽视了一些本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理论核心问题.基于法院对4起环境公益诉讼迥然不同的处理,我们需要从性质、原告主体和客体三个层面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系统反思.从性质上看,我们不能再陷入传统诉讼制度理论的窠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二分法必然产生法理逻辑上的矛盾、遭遇现实的困境,环境公益诉讼应是一种特别诉讼,是现代社会中公民共同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原告主体看,检察机关并不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从客体看,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应对的是行为"对环境的损害",不宜将"对人的损害"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畴.
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共利益、"对人的损害"、"对环境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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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6&ZD034
2009-0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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