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性民事权利的滥用及其控制——兼论公法控权理论之引入
民事权利经过集中和整合可能质变为强大的权力性权利.这种权力性权利易于被滥用,是民法应予控制的对象.传统的民法控权理论没有区分权利的大小强弱,并且过分倚重国家权力而忽视社会的自治力量,无法控制权力性权利的滥用.民法应当运用分权控权、社会控权、程序控权、弱权整合等控权方法,来控制权力性权利的滥用,以实现从调整平等关系到增进平等关系的转变,并努力促进公法与私法在控权理论和观念上的互动.
集中性民事权利、权力性权利、权利滥用、公法控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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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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