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原则的规则化——以诚信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为例
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通过协调社会稳定必要性与变化必要性之间的冲突实现对坚实而稳定的社会秩序的保障.法律秩序立足于既有的法律资料,其中包含原则与规则.从原则的具体适用来看,其表现为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运用.因此,要达到此目的,我们必须从原则和规则的关系理论出发,将原则规则化为"裁量性规则"和"客观性规则".其中,裁量性规则为"是否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性判断依据,而客观性规则是将原则适用的法律后果予以制度化.这在民法诚信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中有充分体现.
民法原则规则化、裁量性规则、客观性规则、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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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7CFX038
2008-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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