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转让制度之立法缺失及其司法解释补救——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9条关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作了实质性修改.这种修改由于改变了抵押权的物权性质,限制了抵押权功能的发挥,没有兼顾当事人的利益,加之替代清偿本身的局限性与负面效应,因而不尽合理.为此,可以通过将来的司法解释加以弥补,细化,明确立法中的疏漏与模糊之处.
抵押权、抵押物转让制度、抵押权人同意制度、替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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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
2008-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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