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胁迫的效力及立法构建
在第三人胁迫中,无辜表意人与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相互冲突、相互竞存,民法应如何取舍与衡平不无疑问.世界各国关于第三人胁迫效力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三种立法模式:静态安全绝对保护主义立法模式、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立法模式及动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立法模式.根据民法外观信赖保护理论,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立法模式与其他立法模式相比,更能实现动态安全与静态安全的平衡,因而值得肯定.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的第三人胁迫制度.
第三人胁迫、静态安全、动态安全、外观信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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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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